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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中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和完善

摘 要:互联网保险以网络技术为依托,改变了传统保险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方式。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保险发展势头迅猛。在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专门针对这一义务在互联网保险销售过程的履行的规范,我们应当就传统保险中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的法律规范,结合互联网的特点,对互联网保险中这一义务的履行和完善提出合适的建议。本文从保险公司的履行现状和司法审查的标准入手,提出要充分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并且注重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机结合,同时赋予投保人一定冷静期。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明确说明;投保流程司法认定

1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2016年,互联网保险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全年一共实现保费2347.97亿元,新增共计61.65亿件保险,占全部新增保单数量的6成以上。[1]随着众安在线在香港成功上市,互联网保险又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机遇。

互联网保险平台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种为保险公司官方网站[2],比如中国平安、人寿等;第二种为综合电商平台,比如淘宝、京东;第三种为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网站,比如众安在线等;第四种为保险中介机构的电商平台,比如慧择网等。

在以上的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中,其销售的保险产品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是传统互联网保险产品将销售阵地转移到了互联网平台上,其销售的产品依旧是传统的保险品种,比如车险、人身意外险等。

第二类则是属于完全创新出的保险产品,比如退运险、手机碎屏险、律师执业险等。查阅众安在线的年报,我们可以发现退运险占据了其业务量的半壁江山。

互联网保险颠覆了传统保险业,不仅在于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更在于其提供的方式。不同于传统保险面对面的交流方式,互联网保险采用电子保单的销售方式,几乎所有投保流程均在线上完成。保险人需要对免责条款履行的明确说明义务也从口头向书面形式转变,具有机械化、流程化的特点。

2 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1、法律规范

实践中有很多关于免责条款的纠纷,其中一大主要的争议焦点就在于保险人是否已经对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3]的规定,如果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没有进行明确说明,那么该免责条款就不发生效力。因此,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对保险人、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为确保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到位,该义务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由保险人承担[4]。目前保险公司会采用“投保人声明”等方式以证明这一责任的承担。但也存在这样的观点,“投保人声明”本身也是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一部分,投保人有可能忽视这句话的存在而直接签字。这一做法不能切实将明确说明义务落实到实处。2017年11月开始实施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保险公司的销售行为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范,对保险公司在线下销售保险的行为规定应全程实行“双录”。笔者认为,这一《办法》的实施将对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产生重大的意义。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来看,传统保险中的法律规定已经比较完善,但有关互联网保险的法律寥寥无几。2011年,保监会曾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保险销售页面中必须包括免责条款等内容,但该规范正式稿至今未出台。因此,《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是目前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要规范。

2、履行现状

出于经济性和便利性等因素的考虑,保险合同往往都采用格式条款的方式订立,这一点在互联网保险中表现的尤为明显,投保人基本不可能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磋商。因此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也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这使得保险合同的缔约双方处于信息对称的状态,有助于更好地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在互联网模式下,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保险人可以采用网络页面、视频和音频等多种形式来进行说明。

我们发现保险公司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来提供免责条款:

第一种,很多保险公司都是以链接的形式向投保人提供,该链接往往都出现在保险主界面中或者在投保流程中。是否点开链接阅读保险条款的内容往往都基于投保人的选择。

第二种,保险公司将保险条款的内容作为一个界面向投保人展示,而该界面的展示是投保的一个必经流程,投保人必然会经历这一步骤并且点击确认已经阅读。

3、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