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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与“吋”意义不同

如今,无论是电视、电脑还是手机,都步入了大屏时代,商家、消费者都在追逐越来越大的屏幕,越来越高端的视觉效果。当消费者走入电器商场,看到各种电视、电脑、手机的宣传广告,会看到类似“46吋超大屏幕,46寸液晶电视……”的字样。粗看之下这些广告似乎没有差别,但细看后却发现略不同:“吋”与“寸”。

两个字,同样的读音,类似的字形,但意义却有差别。严格意义上讲,前一个是国际通用长度单位“英寸”,后一个是中国传统长度单位“寸”。通过换算得出1寸大约相当于1.31英寸。目前,根据国际通用标准,衡量电视机等显示屏幕大小一般以屏幕的对角线长度为标准,一般以英寸为单位,简称“吋”。由于书写习惯,不少商家广告以寸代替吋,以至行业内也渐渐形成寸等于吋的概念。然而就是由于这一约定俗成,却给商家造成了麻烦。在外地就发生过因商家以寸代替吋,而遭消费者起诉并被判罚赔偿的事件。为在扬州避免发生此类事件,扬州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提示提醒商家与消费者:

1、商家书写广告语要谨慎。虽然寸等于吋已被行业默认,但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即使是无意之举。因此,商家在书面广告语时仍应以英寸或吋来注明屏幕大小,避免双方产生误会纠纷。

2、消费者选购时也须仔细查看。在购买电视、电脑、手机时,尤其通过网络购买,一定要仔细查看商品说明,并与商家确认,不能一味轻信广告宣传。如发现商家有故意误导,应及时收集标语、图片等相关证据以备维权使用。